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简称“充电联盟”,在本章程中简称“联盟”),英文为“GuangDong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Promotion Alliance”(GDEVCIPA)。
第二条【性质】联盟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以下简称“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由广东省内电网企业和国内电动汽车制造商、通讯服务商、充电设施制造商、充电运营服务商、第三方机构、相关社团组织,本着“自愿、平等、合作、互惠”的原则发起成立。
第三条【定位】联盟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将有效促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的跨领域协同,搭建促进提高充电服务水平及实现共赢商业模式的交流平台,深度研究制约充电设施发展及互联互通的关键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作为政府推动充电设施发展的支撑团队和智囊团。
第四条【宗旨】促进广东充电设施互通互联和建立充电设施网络智能信息平台,促进充电运营服务多样化和规模化发展,促进先进充电技术研究、充电设施标准研究制定与实施,促进充电设施认证体系建立与完善。
第五条【住所】联盟的住所设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运行】
(一)依据相关标准促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在联盟框架下,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全省统一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该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实现平台与充电桩、车与充电桩的互联互通,为用户提供充电桩位置信息,推广便利用户的多种支付方式,对入网充电桩、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和风险提示,对充电设施产品运行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二)向电动汽车制造商、动力电池制造商、充电设施制造商、运行服务商推广充电设施标准,促进各项已颁布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促进充电设施制造、安装、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联盟将定期向社会发布满足标准、经过认证认可的充电设施设备供应商和相关产品,推广优质、安全、可靠的充电产品。
第七条【促进】
(一)促进充电服务商业模式多样化发展,以为用户提供便利、提升用户体验为目标,开展服务模式创新研究和推广;促进形成多种融资模式,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逐步培养有实力的充电设施运营商,使充电运营服务规模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结合产业发展和实际使用需求,促进充电设施检测、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电网互动等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适时颁布;促进先进充电技术研究及相关标准研究制定,推动相关标准与国际接轨。
第八条【服务】
(一)协助政府开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运行分析,为政府电动汽车相关政策制定等提供支撑。
(二)服务电动汽车制造商、动力电池制造商、充电设施制造商、充电服务运营商等电动汽车全产业链生产商,促进问题的解决协调和咨询服务,共同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三)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充电、购车等资讯服务,提升客户使用电动汽车体验。
第九条【联盟标识和网站】
(一)联盟将设计和使用联盟专有标识,该专有标识用于标示联
盟机构、文件、联盟网站、对外交流与传播等,在授权情况下联盟成员可以有限使用联盟标识。
(二)联盟将建立联盟网站,联盟网站是联盟公开发布信息的主
要平台。
第十条【活动原则】
(一)联盟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联盟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
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联盟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联盟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
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联盟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一条【机构设置】联盟设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一)联盟会员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二)理事会是联盟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四个专业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充电运营服务协同委员会、充电设施标准实施促进委员会、充电设施网络智能信息和统计委员会、技术协同委员会。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设在理事长单位。
(三)监事会是联盟的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联盟会员大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理事会构成】理事会成员不超过总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通过召开年会或临时会议形式,行使联盟管理权。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名,执行副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名,理事单位若干名,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人选分别理事单位、执行副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委任。第一届理事会组成由广东电网公司与重要发起方协商提出,由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以后各届按本章程规定执行。理事长为本联盟法人代表,在理事长不便担任法人代表时可授权执行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第十四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单位、执行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二)确定联盟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
(三)批准各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四)制订、修改联盟章程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五)审议、批准秘书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批准联盟秘书处做的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八)对联盟内部发生的重大利益分歧进行仲裁。
(九)审议、表决联盟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第十五条【监事会构成】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单位组成,设监事长单位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人选分别由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委任。联盟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联盟监事长单位。
(二)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执行联盟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联盟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并提出建议。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联盟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联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任职条件】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理事长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二)提名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单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表决、批准。
(三)监督联盟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签发联盟文件。
(五)审批联盟各项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秘书处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可兼职,各主要成员单位设联络秘书一人。
第二十条【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执行联盟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
(二)负责联盟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向联盟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四)向联盟理事会提交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代表联盟与政府有关部门,国内外团体、组织、企业等开展交流合作。
(六)负责设计联盟标识,建立标识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联盟标识授权使用。
(七)负责建立和运行维护联盟网站。
(八)协调支持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受理新成员加入联盟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十)依据联盟有关制度,受理联盟会员退出联盟申请,对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或对联盟造成严重损害的会员提出除名的提议,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十一)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主要职责】
(一)领导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
(三)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联盟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充电运营服务协同委员会、充电设施标准实施促进委员会、充电设施网络智能信息和统计委员会、技术协同委员会各设主任单位一名,副主任单位若干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分别由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委任。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由联盟会员单位组成。
(一)充电运营服务协同委员会主要职责:创新服务模式研究和经验推广,为充电设备制造商、充电服务运营商提供服务,促进形成多种融资模式,逐步形成充电服务运营商联合体,使充电运营服务规模化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充电设施标准实施促进委员会主要职责:组织对汽车企业、动力电池制造商、充电设施制造商、运营服务商开展标准实施;促进先进充电技术研究及相关标准研究制定;按标准对充电设施开展认证,定期发布认证的充电设施设备供应商和相关产品。
(三)充电设施网络智能信息和统计委员会主要职责:组织充电设施网络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对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和智能化管理平台运行进行监督,为政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支撑。
(四)技术协同委员会主要职责:建立促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相关的技术协商、交流平台,促进车辆(含动力电池)、能源供应、充电服务运营相关技术链条完善与畅通。
第二十三条【换届】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单位、执行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联盟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会议体制】
(一)联盟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30%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联盟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联盟会员出席方能举行。联盟会员大会实行一个会员一票表决制,审核事项须经参会联盟会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选举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得票数多的候选单位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二)联盟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的召开,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代表到会,该次会议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实行一个理事一票表决制,理事会的决议,其审核事项应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参会理事同意方能有效。选举联盟理事长单位、执行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长或执行副理事长或30%以上的理事提议,即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选举联盟监事长单位,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有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各类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五)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
(六)特殊情况下部分会议可采用通讯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举行,但必须留存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七)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委任的联盟代表出席。如该委任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以由其书面委托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代为出席。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联盟会员】
(一)联盟实行会员制。联盟吸纳致力于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能源供应、充电运营服务服务、第三方机构、相关社会组织等关联产业的法人单位成为联盟会员,暂不吸收个人会员。
(二)会员发展由联盟理事会成员推荐或由企业、机构、社团组织自行申请,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联盟会员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拥护联盟的章程,自愿加入联盟组织。
(三)遵守联盟规章制度。
(四)开放互联互通相关数据。
(五)自愿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联盟会员权利】
(一)在联盟大会拥有表决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审议联盟理事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三)参加联盟会员大会,对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
(四)审定联盟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
(五)参加联盟活动,优先获得联盟服务。
(六)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及规约,共享联盟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等资源。
(七)自愿加入或退出联盟。
第二十八条【联盟会员义务】
(一)每年按时按规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理事长单位10万元,执行副理事长单位5万元,副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3万元,理事单位、监事单位2万,普通会员单位1万元。联盟会员在入会时向秘书处交纳当年的年费,以后每年的会费在当年3月31日前交纳。每年7月1日后加入的,当年会费可减半交缴,盟员也可一次交纳若干年度的会费。
(二)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及行业规定。
(三)保守联盟相关秘密,维护联盟形象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联盟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产业政策研究和产业合作。
(六)不得私自以联盟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联盟宗旨相悖的活动,不得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使用联盟标识。
第五章 联盟会员的加入、退出
第二十九条【入盟】满足联盟会员必备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联盟,成为联盟普通会员。
第三十条【入盟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联盟理事会。
(三)联盟理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并批准申请单位的加入申请。
(四)申请单位交付会费后正式成为联盟会员,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并将会员资料存档。
(五)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六)申请单位在通过秘书处初审后、委员会批准前,可作为观察员参加联盟活动。
第三十一条【会员主体变更】
联盟会员可以申请主体变更,但此种变更必须无损于任何其他联盟会员的利益及联盟的业务发展和计划实施。联盟会员提出变更申请,经联盟秘书处受理和调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经理事会会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退盟】
(一)联盟会员退出联盟时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备案,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联盟会员退出后,其所缴会费不退,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第三十三条【联盟会员除名】
(一)联盟会员未经理事会秘书处同意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会议、联盟组织的活动或一年不交纳会费,按自动退出联盟予以除名。
(二)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对不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联盟会员予以除名。
(三)联盟会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除名。
(四)联盟会员被除名后,其所缴会费不退,本届联盟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第六章 活动经费及管理
第三十四条【经费来源】联盟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联盟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会员或社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五条【经费使用】联盟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盟的会议和活动、与联盟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和各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财务管理】
(一)联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联盟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二)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三)联盟设专用账户。活动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负责编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向联盟全体会员公布。秘书长负责经费的使用和日常财务管理,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秘书处专职人员】联盟秘书处设专职工作人员,专职人员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任。
第三十八条【审计】联盟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联盟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联盟终止】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剩余财产处理】
(一)联盟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联盟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
第四十一条【组织设立】本联盟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二条【组织管理】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组织职责】本联盟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章程修订】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联盟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联盟会员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联盟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解释权】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
第四十六条【生效】本章程经x年x月x日第一届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